2.
民國115年8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223地號現均為 道路;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現況為道路。又本件係拍賣 債務人所有22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223地號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22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