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出租第三人居住使用(依租約所示租期至116年11月30日)。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屋前之增建車庫,及暫2102建號建物(陽台、雨遮),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 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 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 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 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