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931地號為687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931-1地號為屋前道路,687建號建物現由其 他共有人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