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8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用,另稱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經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以115年10月7日南市警三行字第1150647583號函覆 「該屋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223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 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 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 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