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90年11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125地號其上有二層樓房(門牌仁德鄉中山路398號)。本案於114年12月3日現場 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5地號部分為門牌仁德區中山路398號之房屋,部 分為道路;另依12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上有同段67建號建物。126地號全 部為道路。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建物所有權人 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 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 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優先承買資格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 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