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狀況如下:編號
3.
6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有木造平房(無門牌)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3土 地部分種植果樹、部分堆置廢棄雜物,編號4土地有門牌土庫一街22巷29號 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5土地有門牌土庫一街22巷33號建物坐落。
4.
本案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土地現況如下:編號
5.
2土地為空地,編 號3土地為雜樹林、部分果樹,編號
6.
6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編號5土地 部分巷道、部分有土庫一街22巷33號建物坐落。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作物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請務必再為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11.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1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司執129300號)第4次底價。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