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法院民國115年3月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15─1及2016地號土地均為道路。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40354號)鑑價報告書鑑估價格。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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