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系爭土地上為雜草,可能部分種植甘蔗。未臨路, 有計畫道路但尚未徵收。另依前案鑑價報告稱:使用現況為部分種植甘蔗、部分為雜草空地。嗣債權人具狀陳報稱:系爭土地使用現況與本院前案114年司執 字第26072號特別變賣程序之現況一樣(即依債務人檢附照片具狀陳報:系爭土 地上之甘蔗已刈除,且系爭土地並無出租等情事,拍定後願配合點交)。惟實 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26072號鑑價報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 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