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建物,供作機車停 車場使用,又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土地由鄰旁大灣市中市大樓管理委員會承租,建置停車場供大樓住戶停車使用,另據承租人提出租賃契約,租期自110年12月 1日起至118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等語。上開停車棚建物不在 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