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因執行標的有發生過火災,外觀可見有火災痕跡。第二次查封時, 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無人使用,斷水斷電,民國111年12月31日火災後有受損及嚴重漏水情 形;經檢視一樓後及
3.
四樓為增建。依鑑定報告記載,標的位於仁德區市區東北側都市 計畫工乙工業區內,現場勘察,建物曾火災受損嚴重,室內裝潢、天花板、木板隔間均已毀 損,目前仍未修復;建物有大面積增建,主建物為鋼骨構造,增建部分亦屬鋼骨構造,增建部 分屬新成屋二次施工;建物室內裝潢、正常設備及貨梯已因火災焚毀,現況無水電、建物未經 大修或重建,無法正常使用。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依現況點交。
8.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 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