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5月8日查封時,編號1現況為一層樓紅瓦磚牆,除紅瓦磚牆外,其餘屋前屋後鐵 皮建物均屬增建。
5.
2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編號2土地上有未保 存登記建物,第三人占有使用中。。
6.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除編號1建物 外,其餘增建物、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增建物、地上建物、地上物與 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及建物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 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 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1.
拍賣之編號1建物,屋前屋後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本件僅就編號1建物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