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1日、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 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建築基地、部分道路,編 號2土地為L型巷道,並將房屋之增建測量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債務人劉娘友、張慶緯在場表示 拍賣房屋有數度淹水情形,現為其自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裡地(臨現有巷道 或計畫道路18公尺以內之裡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編號2土地為本件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需之道路用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 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
8.
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 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