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政地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由編號1建物坐落,未臨路。據債務人 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4年司執字第146307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7.
拍賣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承 受人不得拒絕。
8.
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 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9.
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未臨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 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