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 製革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惟上開租賃關係業於前案即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案件中因抵押權人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以執行命令 除去(終止)。
2.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考量勘估標的臨路、生活供給環境,經參考相關圖籍研判,拍賣土地 有部分擬規劃為道路用地。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3.
本件標的之租約業經本院於除去(終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放置其上之動產不在本 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 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
6.
1 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 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