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前案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 居住使用。嗣本件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劉○○稱:為編號1建物共有人,現由其居住使用。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1建物佔用同安寮段1087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 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土地所 有權人就編號1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絕。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 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坐落之基地非本 件拍賣標的,嗣後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 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