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rial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53地號土地為道路、856-1地號土地 為空地,856地號土地上有257建號(債權人代理人稱僅測量一樓部分,如財產附表記載)未 完成建築物,該257建號建物一樓結構已完成、二樓僅有板模牆、樓梯、屋頂皆無;債權人代 理人表示現場鷹架等材料應係起造人即玄錠興業有限公司所有,鄰居表示尚有積欠板模承包商 款項,之前聽聞包商要拆除板模等建材。依鑑定報告所載,
3.
856-1地號土地現況南側臨 約8公尺寬道路,西側臨約2公尺寬道路,地勢平坦,地形呈不規則形,現況地上有257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目前甫完成一樓結構體、二樓只做好板模未灌漿;853地號土地則位於約 8公尺寬之道路,地勢平坦,地形呈不規則形,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856地號土地及其上 257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257建號建物原始起造人是否積欠工程款或其他費用,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本件
4.
856-1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