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號建物左側部分坐落他人土地,左側建物無法使用,另建物左 側護龍之鐵皮屋增建不知何人搭蓋,編號1號建物右側係由其母親居住使用;另編號1號建物內 部與左側之鐵皮屋互通,無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本院認屬為編號1號建物之增建,一併測量估 價,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編號1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1904-1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 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拍定人不得拒絕。
8.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