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土地上有無人管理之竹子、芒果樹及龍眼樹等,另有一磚造未保存平房(門牌:嘉昌村79號),據在場第三人稱建物為其所 有,另果樹係祖先時就有、沒有收成價值,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 系爭土地上部份有傾毀建物遺跡,除零星果樹外,餘雜草叢生,未臨路,需經 臨地始得對外交通,另部份有第三人建物座落(北嘉79號),債務人稱果樹為其 所有,上開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 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 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六、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複丈費800元、登記費200元、 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 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