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181號給付票款事件強制執行,債 務人於115年1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而停止執行,故本件引用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97181號給付票款事件內查封筆錄,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道 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181號給付票款事件強制 執行,債務人於115年1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而停止執行,故本件引用本院1 14年度司執字第97181號給付票款事件內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4年8月 19日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拍賣標的屬道路用地,現況為一般道路使 用,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於一般市場性低,且買賣成交案例鮮少,僅待 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法以徵購方式取得,另據相關法令規定對徵 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當期毗鄰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為補償基 準,然本案件鑑估係依現況評估其市場性所為之價格,故不以補償價格為 參考依據。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買受人就拍賣標的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拍定證明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 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拍定證明書,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拍定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8.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條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9.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亦不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由債務人協同拍定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則地上權人、典權 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