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地政人員表示 現場建物面積大致與判決(即本件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複丈成果圖測量 之A、B、C部分)相同,測量如附表編號2建物所載,第三人施慶輝在場表示,拍賣建物為伊及兒 子、周富美居住使用,拍定後係以現場房屋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鄰地權源,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附表編號1建物依建物謄本所載係民國前20年6月建築完成,且為竹造、未經測量建 物,地政事務所表示無原始測量圖可參,無從判斷編號1建物坐落詳細位置及現是否尚存在或滅 失,故本件無法僅測量「增建」之部分,本次編號2建物測量面積係門牌號碼台南市學甲區仁愛 路12號現場房屋之「總面積」,與編號1建物之面積重疊,故本次拍賣房屋總面積應如編號2建 物所載,請投標人注意。
8.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 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 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土地共有人與 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其中1.3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130地號,其中71.8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132地號,其 中1.2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133地號,其中1.1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135地號,如無合法坐落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