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目視室內現為久無人居之狀態,另據地政指界人員到場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另據前 案鑑價報告記載,室內牆壁部分油漆剝落,閒置中,建物內部無水電、無增建。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88600號第一次拍賣底價。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