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2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假扣押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1 地號上為雜草空地,611-1地號部分為排水溝、農路,613-1地號為排水溝。後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於115年2月5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611地號部分農地,611-1地號為水利用 地,613-1地號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所載,611地號現為玉米田,611-1地號現為排水 溝,613-1地號現為道路及排水溝。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2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假扣押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58 地號部分上有平房,部分為道路,959地號為道路,957地號上有二間三合院及各一間鐵 皮、磚造平房。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5年2月5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958地號為水 溝,959地號部分道路,957地號部分道路及貨櫃,部分上有紅磚房屋(門牌:一秀28 號),957-7地號上有房屋(門牌:一秀34號)部分占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958地號部分 為道路,部分上有建物,959地號現為道路,957地號部分為巷道,部分上有建物,957-7 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建物。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 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 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