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有平房、溫室、雜草、雜樹、果樹。上 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5.
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