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為拍賣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在 場陳稱: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需要拜拜時,共有人等會回來,房屋內物品、沙發及廚房 用品都是共有人等使用,屋內有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 用,建物牆面有多處壁癌,第三層增建部分天花板有破損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 佔有現況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9.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