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及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南勢街282號 建物一棟,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 明文件。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重測或複丈,實際面積以土地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為爭執或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