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妥180314

臺南市佳里區塭子內段1968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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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40
保證金:
88
總坪數:
548.1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548.1 坪
總現值:
289.9 萬
拍後增值:
-150.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塭子內段 1968地號,面積 1,812 m2,持分 1/1,44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6/8/11,總底價 550萬,保證金 110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8)
1.
(優先承買權)
2.
民國115年3月11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休耕農地,土地上有三座墳 墓。
3.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土地上有耕作痕跡,土地南側鄰地有 墳墓。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作物、墳墓、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作物、墳墓、地上物與土地 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6.
拍賣土地之農作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 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連耕地之現耕地所有權人就其相鄰之土地有依本拍 賣條件履行之優先購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 併提出:
7.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8.
村里長出具之現耕 證明書、
9.
現耕農地照片。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10.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1.
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12.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十六、trial國115年9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妥股。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塭子內段 1968地號
1,812 m2 × (1/1) × 1,600 元 - 440 萬元
= -150.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29
1拍 不點交
33.6 坪 / 260 萬
2026/9/29
1拍 不點交
5.8 坪 / 50 萬
2026/9/16
1拍 不點交
8.3 坪 / 16 萬
2026/9/29
2拍 不點交
78.4 坪 / 39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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