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妥180314

臺南市佳里區塭子內段196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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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1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50
保證金:
110
總坪數:
548.1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548.1 坪
總現值:
289.9 萬
拍後增值:
-260.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塭子內段 1968地號,面積 1,812 m2,持分 1/1,55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7)
2.
(優先承買權)
3.
民國115年3月11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休耕農地,土地上有三座墳 墓。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土地上有耕作痕跡,土地南側鄰地有 墳墓。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作物、墳墓、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作物、墳墓、地上物與土地 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10.
拍賣土地之農作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 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連耕地之現耕地所有權人就其相鄰之土地有依本拍 賣條件履行之優先購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 併提出:
11.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12.
村里長出具之現耕 證明書、
13.
現耕農地照片。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14.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5.
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16.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1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2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塭子內段 1968地號
1,812 m2 × (1/1) × 1,600 元 - 550 萬元
= -26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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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19
1拍 不點交
35 坪 / 174 萬
2026/8/4
2拍 不點交
111.9 坪 / 204.8 萬
2026/8/11
2拍 不點交
78.4 坪 / 394.4 萬
2026/8/5
2拍 不點交
20.8 坪 / 41.6 萬
2026/7/28
特拍 不點交
78.6 坪 / 189.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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