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管理員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車位,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稱建物是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另於92年期間承租他人有墜樓情事,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有一機械式停車位,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46108號)第三次拍賣底價。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非自然死亡事故如使用情形欄所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