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 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 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 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 意。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4.
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6.
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實際 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