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建物為廢棄商場內之隔間攤位,沒有門,僅在攤位與攤位 間上牆壁掛有門牌號碼,現為空屋。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現況閒置。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2.
本件不動產3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 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請自行查證,與本院權責無涉。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