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假扣押查封現場執行,當日未開鎖入內,本件 標的為無人管理之大樓且無電鈴,據員警於112年10月20日訪查鄰居表示建物未曾有火災受損或 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且該址已久未住人。
3.
本院另於115年1月20日赴現場執行,當日無人應門,大樓管理室無人在內且上鎖,無從確 認建物係自住或出租。據鄰居表示管理費為單月800元,雙月500元。經檢視建物無增建部分。 惟據鑑價報告稱前次法拍記錄疑似有非自然身故之事件,然現勘時詢問鄰居稱不知有該事件。 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4584號拍賣公告所載:「據大樓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8日回覆稱:曾 聽大樓住戶稱拍賣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其餘租屋情形不詳;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 建物出租中,並據承租人表示房東告知拍賣建物有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建物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查封,倘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且現仍然合法占 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否則本件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 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