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伍治菱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無人使用,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無車位、 無增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 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6.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 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