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 載:,該戶於地下二層有一機械編號579停車位,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 行查明,拍定後僅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 不點交。
5.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公寓大廈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6.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有無停車位所有權及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 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 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