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樓有增建。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8658號)第二次底價。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9.
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 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