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7月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整棟有壁癌,已重漆油漆,現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使用中,一樓前門廊、後方廚房,二樓陽台及三樓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
3.
2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建物牆面部分有壁癌之情形。
4.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6.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編號2建物佔用他人所有之725─113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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