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民國114年12月29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為道路外面空地,編號
4.
23土地種樹花,編號4土地部分種樹花,部分空地,編號6土地為鐵皮休閒空間,編號7土地為鐵皮販賣小吃、水果及停車使用,編號
5.
21土地為空地,編號11土地轉角有鐵皮遮蔽,編號12土地為車道,編號13土地為房屋外面空地,編號
6.
15土地為轉角空地,編號19土地為小公園,建物內無水無電,有傢俱,陽台有外推,據鄰居陳述,有需要時才繳管理費。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建物室內格局:一客廳、一廚房、三房間、二衛浴、二陽台,其中一陽台已改建為洗衣空間(由廚房進出),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無水無電,是否欠繳管理費請自行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查證,編號2建物為崇誨國宅社區理委員會,有管理室,室內格局:一辦公室、一儲物間、一廁所,其餘土地為崇誨國宅持分共有土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現況點交,餘均不點交。
11.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及編號2建物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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