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12號、15號房 屋坐落,15號房屋部分坍塌。另依債權人115年6月22日、115年7月20日民事陳 報狀所載,拍賣土地上有一間廢棄平房,門牌為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2巷18弄15 號,及一間共有人劉孫玉娥所搭建平房,門牌為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2巷42弄12 號(然依房屋稅籍資料所載,劉孫玉娥僅為其中之一納稅義務人)。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拍賣土地上現況有未登記建物坐落,部分並以鐵皮、水泥牆圍籬圈 圍,圍籬上懸掛門牌成功路22巷18弄15號,拍賣土地北側未直接面臨巷道,南 側雖面臨巷道(成功路22巷18弄),惟該巷道狹窄且尚無法確認是否為現有巷 道,後續如開發興建恐無法指定建築線(實際界址等臨路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測 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商四
8.
」商業區。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不明, 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