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妹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家屬自住使用,無增建、無欠繳管理費,有一平面停車位(編號
2.
;嗣據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況供住家使用,未有增建情形,保養維護情況尚佳,有一汽車平面車位,位於地下第一層,編號379,惟該社區之汽車車位每年抽簽一次,車位位置並非固定。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建物(土地)一併承買。
4.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5.
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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