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使用,另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母親 居住。另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為電梯華廈,無汽車停車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 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編號1土地部分不點交。
7.
依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函文所示,本件拍賣之建物應與土地併同移轉與同一人,是土地 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