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上設有機車停車格,編號2土地上即為拍賣建物。據前案拍賣公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拍賣建物所在大樓旁之車道,拍賣建物由承租人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據承租人在場陳稱:無欠繳管理費,無停車位。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51435號)第2次拍賣底價。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一併購買。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法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建物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5.
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