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數棟建物,其中二間建物門牌為安和路一段185巷49號、安和路一段215巷15號,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建物(門牌號碼:安和路一段215巷15號)。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
3.
3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及雜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5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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