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經查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又1620建號為93建號建物之增建,增建有部分占 用鄰地,如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案無涉,拍定人請自行處理。
3.
依鑑定書記載,本件拍賣建物之建築完成日為75年7月間。上開情形,應買人請再行查證, 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