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編號1建物及其增建部分坐落。本件現場指界 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坐落基地,編號1建物
3.
三樓均有增建 (即編號2建物),第三人陳00在場稱,建物係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建物係由第三人陳00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112年12月31日至122年12月31日,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嗣鑑價報告書 所載,標的建物現況為地上3層透天建物,3樓為增建。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