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方66651

台南市永康區新樹里富強路二段56巷21號

1拍 點交 待拍
1,90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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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2/8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店面
總底價:
1,901萬
保證金:
380.2萬
總坪數:
81.6坪
坪單價:
23.3萬/坪
持分地坪:
49.9 坪
公告建坪:
81.6 坪
總現值:
508.4 萬
拍後增值:
-1,274.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主建坪:
79 坪
附建坪:
2.6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345地號,面積 165.1 m2,持分 1/1,1,783 萬
(住宅區 )
建物 (2)
1.
台南市永康區新樹里富強路二段56巷21號,建號 47,持分 1/1,62 萬
1層:47.682層:59.03騎樓:12.9合計:119.61 陽台8.5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2.
台南市永康區新樹里富強路二段56巷21號,建號 481,持分 1/1,56 萬
1層:56.032層:18.623層:66.84合計:141.49
法院筆錄 (10)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即為拍賣建物所坐落;據債務人之兄在場陳稱,系 爭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3樓有佛桌,部分牆壁壁紙有脫落。另據鑑價 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又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 所載,系爭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 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19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345地號
165.1 m2 × (1/1) × 30,800 元 - 1,783 萬元
= -1,274.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11
1拍 部分點交
25.2 坪 / 979 萬
2026/11/4
1拍 不點交
69.6 坪 / 2,180 萬
2026/11/10
1拍 不點交
20.9 坪 / 205 萬
2026/11/4
2拍 不點交
16.7 坪 / 160 萬
2026/11/10
1拍 不點交
85.2 坪 / 2,295 萬
2026/11/10
1拍 點交
84.5 坪 / 1,595 萬
2026/11/18
3拍 不點交
10.1 坪 / 86.4 萬
2026/11/11
3拍 不點交
14.9 坪 / 92.8 萬
2026/11/4
特拍 點交
7.1 坪 / 15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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