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湘16024

台南市新化區竹子?31之2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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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30 週三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店面
總底價:
145
保證金:
29
總坪數:
14.9
坪單價:
9.8萬/坪
持分地坪:
2 坪
公告建坪:
14.9 坪
總現值:
10.8 萬
拍後增值:
-44.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14.9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3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新化區 竹子腳段 1715地號,面積 218 m2,持分 666/21800,5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建物 (2)
1.
台南市新化區竹子?31之2號,建號 29,持分 1/4,70 萬
一層:55.46二層:65.33騎樓:9.87合計:130.66 (二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2.
台南市新化區竹子?31之2號,建號 704,持分 1/4,20 萬
一層:23.11二層:18.41三層:24.22合計:65.74 (三層樓房)
法院筆錄 (7)
2.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另據鑑價 報告所載,建物牆壁有壁癌。不動產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 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 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 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 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新化區 竹子腳段 1715地號
218 m2 × (666/21800) × 16,200 元 - 55 萬元
= -4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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