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4日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現況無人居住,惟屋內 有家具、辦公桌椅等遺留物,仍有水電。據地政人員表示279建號
3.
5樓後面有增建(已編為 1349臨時建號併同拍賣)。另本件拍賣標的經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派員訪查詢問鄰居表示,該 址現況無人居住,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4.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標的134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之現況拍 賣,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