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為廢棄漁塭。另據鑑價 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現為水池。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 後不點交。
4.
假扣押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未臨路,為雜草、雜樹 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為裡地,雜樹林。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 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拍賣建物係由其與其家屬自用,地勢低容易淹水,建物內有電 梯,有給全御公司設立公司地址。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內有一部家用電梯無昇降設備 合格證,據債務人稱豪大雨期間車庫曾有多次積水及樓梯間牆壁部分有滲水跡象,建物上、旁 有增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