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建物管理公司人員表示管理費欠繳已久、有一個車 位;另據地政人員表示48-2地號土地為道路。
3.
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建物之陽台、花台均已改建為室內之一部。另在場人楊 某表示其已承租該建物10餘年,與家人共同居住。又48-2地號土地為建物社區大樓下騎 樓;該建物有配賦地下三樓SA5停車位,堆放健身工廠之健身器材。另依債權人陳報稱48-2 地號土地為「鄉城陽光鎮住社區」供作道路之一部分使用、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
4.
查該建物於84年11月間建築完成,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另本案標的有無積欠管理費,及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欠繳之費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如 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與本院權責無涉。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自行查證。拍 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48-2地號土地是分割自48地號,且同為抵押權設定之標的,又為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 必需之道路用地,有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