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全數出租與第三人使用,1樓出租開設理髮廳,2至4樓作為學 生宿舍,出租予4名房客,並由其母擔任房東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 管協議未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 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 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 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