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母親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 人占有現況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 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 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 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