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為建物前方空地,建物有陽台 外推。債務人張京師在場稱系爭建物係作為債務人公司之辦公室使用,無停車位,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